航空運輸合同的概念
更新時間:2022-05-18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就是航空運輸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將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它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以及相關的國際公約等。
《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認定:“承運人”(Carrier)是指包括接受托運人填開的航空貨物運輸單或者保存貨物記錄的航空承運人和運送或者從事承運貨物或者提供該運輸的任何其他服務的所有航空承運人。“代理人”(Agent)是指在航空貨物運輸中,經授權代表承運人的任何人。“托運人”(Shipper)是指為貨物運輸與承運人訂立合同,并在航空貨物運輸單或者貨物記錄上署名的人。“收貨人”(Consignee)是指承運人按照航空貨物運輸單或者貨物運輸記錄上所列名稱而交付貨物的人。“托運人托運聲明書(簡稱托運書)”(Shipper, s Letter of lnstruction)是指托運人辦理貨物托運時填寫的書面文件,是據以填開航空貨物運輸單的憑據。“航空貨物運輸單”是指托運人或者托運人委托承運人填制的,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為在承運人的航線上承運貨物所訂立合同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