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特點
更新時間:2022-05-18
(1)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標準合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又稱格式合同,包含大量格式條款,合同的形式和條款基本上都是由承運人依據法律、行業慣例、經營需要單方預先制定的,國家對這些條款要加以審核,既要保護航空運輸企業的利益,又要保護托運人的利益,這體現了國家對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監管和控制。因此說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具有標準合同的性質。
(2)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對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作了詳細的規定,如托運人應當認真填寫,對托運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在托運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承運人應當根據運輸能力,按貨物的性質和急緩程度,有計劃地收運貨物,承運人收運貨物時,應當查驗托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凡國家限制運輸的物品,必須查驗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準許運輸的有效憑證。這些都體現了航空運輸合同的雙務性。
托運人應按國家規定的貨幣和付款方式交付貨物運費,除承運人與托運人另有協議者外,運費一律現付,即托運人需為其得到的運輸服務支付報酬,同時,承運人可以收取地面運輸費、退運手續費和保管費等貨運雜費。這體現了航空運輸合同的有償性。
(3)航空貨物運輸合同是諾成合同。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航空貨物運輸合同以托運人交付貨物作為承運人履行含同義務的條件,若承運人沒有按約定向承運人交付貨物,承運人不需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