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單的性質
更新時間:2022-05-18
從性質上而言,倉單應該是一種有價證券,它代表著與倉儲物同值的財產權利。倉單具有如下主要性質:
(一)倉單是要式證券
倉單作為要式證券,倉單上所記載的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倉單不能產生效力?!逗贤ā返?86條規定倉單包括下列事項:存貨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倉儲物的詳細信息;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儲存場所;儲存期間;倉儲費;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其中,存貨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儲存場所,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是絕對必要的記載事項,如不記載,那么倉單就不能發生相應的效力。
(二)倉單是物權證券
倉單是一種物權證券,倉單持有人依倉單享有對有關倉儲物品的所有權,倉單發生轉移,倉儲物的所有權也發生轉移。實際占有倉單者可依倉單所有權請求保管人交付倉單上所載的儲存物品。
(三)倉單是文義證券
倉單的權利和義務是依倉單所記載的文義予以確定的,不能以倉單記載以外的其他因素加以認定或變更。若倉單上記載的內容與實際不符,保管人仍應按倉單上所載文義履行責任。
(四)倉單是背書證券
我國《合同法》第387條規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倉單依《合同法》需要通過背書加以轉讓,是一種背書證券。
(五)倉單是換取證券
換取證券又稱自付證券、繳還證券,是指有價證券的簽發人自己履行給付義務后,權利人須將證券返還給義務人。
(一)倉單是要式證券
倉單作為要式證券,倉單上所記載的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倉單不能產生效力?!逗贤ā返?86條規定倉單包括下列事項:存貨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倉儲物的詳細信息;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儲存場所;儲存期間;倉儲費;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其中,存貨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儲存場所,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是絕對必要的記載事項,如不記載,那么倉單就不能發生相應的效力。
(二)倉單是物權證券
倉單是一種物權證券,倉單持有人依倉單享有對有關倉儲物品的所有權,倉單發生轉移,倉儲物的所有權也發生轉移。實際占有倉單者可依倉單所有權請求保管人交付倉單上所載的儲存物品。
(三)倉單是文義證券
倉單的權利和義務是依倉單所記載的文義予以確定的,不能以倉單記載以外的其他因素加以認定或變更。若倉單上記載的內容與實際不符,保管人仍應按倉單上所載文義履行責任。
(四)倉單是背書證券
我國《合同法》第387條規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倉單依《合同法》需要通過背書加以轉讓,是一種背書證券。
(五)倉單是換取證券
換取證券又稱自付證券、繳還證券,是指有價證券的簽發人自己履行給付義務后,權利人須將證券返還給義務人。